最高法院: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责任及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官会议纪要
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责任及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
法律问题:
1、丙以其为一般保证人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应否支持?
2、如丙应承担责任,责任范围是否包括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利息?
3、丙应如何追偿?
法官会议意见:
主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到限制,债权人可以径行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后,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债权人不能向主债务人主张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利息。
但对于未破产的保证人而言,主债务人破产,保证债权并不停止计息,保证人仍应承担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利息,并不得就已承担的该部分利息向主债务人追偿。
类案文书:
(2018)最高法民申6063号,(2018)最高法民终673号
另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年3月4日)
31.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和求偿权的限制。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延伸视点(小编补充):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否受破产程序影响而减少?
参阅案例:(2016)浙10民终1872号
裁判要旨:
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该债权附有连带保证担保,保证人责任范围应与主债权人一致,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定,其效力应及于保证人。
对于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后或已部分受偿后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无须中止审理案件,可以作出附履行条件判决。
再延伸:破产人的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或已部分受偿后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参阅案例:(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0号
裁判要旨: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